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減除扣除額以減輕稅負。目前扣除額有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分,其內容為何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呢?請詳見下表說明:

項目

適 用 範 圍

金 額

證明文件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有配偶者

四萬四千元

八萬八千元

不需任何文件

不需任何文件

列舉扣除額

捐贈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辦妥移轉登記日期及贈與權利價值金額等資料)。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辦妥移轉登記日期及贈與權利價值金額等資料)。

2.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含人壽、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軍公教、勞工保險及眷保、學生平安保險費。

每人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保費的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有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三十萬元為限。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房屋租金支出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每戶以12萬元為限。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93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9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扣除。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扣除。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萬元。

受贈收據(有一定格式)。

公職人員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後30日內,支付之有關競選活動經費。

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1.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後30日內,支付之有關競選活動經費。

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向監察院申報之競選經費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

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檢附受贈單位收據正本

 

項目

適 用 範 圍

金 額

證明文件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上限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每人七萬五千元。

扣繳憑單。

財產交易損失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

儲蓄投資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1231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每戶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扣繳憑單。

殘障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

每人七萬四千元。

殘障手冊影本,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教育學費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戶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繳費收據影本或學生證明文件。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其間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就可以適用,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蒐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在不須證明下,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九十三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四萬四千元,有配偶的則是八萬八千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九十三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或生育費、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切莫遺忘而未申報。

同申報戶的人,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保險費的支出,只限本人、配偶、同戶申報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在一定額度內從綜合所得中減除,其餘家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但不能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方可在二萬五千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尚於大專以上院校就讀或申報扶養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之兄弟姐妹,是不能申報扣除的。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勞工、軍公教、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眷保)之保險費,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如果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列報扣除。

   再者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費也是不能列報的。但如申報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1、

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收集齊全。

2、

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將保費分依被保險人名義開立收據?

3、

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如憑證符合核實列報無上限!

  您可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那些嗎?

1、

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同居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伙食費)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

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不過,如果齒列矯正、鑲牙是以美容為目的,醫藥費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4、

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5、

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6、

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摯發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7、

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8、

本人、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在合於上述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

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捐贈對像、捐贈時間應注意!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亦是可以列舉扣除項目之一,如妥善運用可以有效降低適用稅率。但並不是所有捐贈都符合列舉扣除之規定,現行稅法對捐贈對像和金額甚至捐贈時間都有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捐贈可分為:

一、

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有金額的限制,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2、

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的捐贈,則沒有金額的限制。

二、

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所為之捐贈即俗稱的「政治獻金」

 

1、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列報。

 

3、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列報。

 

4、

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三、

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

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人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察出具證明,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辦理,可申請延期十五天。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憑稽徵機關勘驗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稅捐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青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正可選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三十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人本人或配偶、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2、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或其扶養親屬在申報年度內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

3、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者,只要能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等有關文件,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

  如果房屋有部份營業,部份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購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是不能扣除的。

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自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2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1、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國人最常見的財產交易有房屋及有價證券的買賣,賣房子或股票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其中由於股票(指上市股票)買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所得稅,所以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扣除;而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璜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非常划不來。因此保存相關單據和憑證是相當重要的。

殘障有特別扣除,享受減稅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殘障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項目,供有殘障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殘障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其任何一人有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的殘障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嚴重精神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七萬四千元的殘障特別扣除額。所謂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殘障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注重在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殘障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目前臺北、高雄市為區公所的社會課或社經課,臺灣省為鄉、鎮公所的民政課)申請核發殘障手冊,或是取得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每一申報戶得在二萬五千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二萬五千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1、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被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人因未扶養,其子女因非扶養子女,故都不能列報此一扣除額。

2、

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納稅義務人台灣地區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現階段均尚未經教育部認可 )

3、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另領有獎學金者,在扣除獎學金後如尚有餘額,亦可在二萬五千元範圍內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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