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列報條件要認知!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23年次以前(含23年次)出生〕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111千元、其餘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得扣74千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可謂相當可觀。

  但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六十歲或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者已滿二十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份者,不得列報。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四款及第一一二三條第三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未滿二十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  係

資 格

條  件  限  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六十歲

 

 

 

 

 

 

 

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無謀生能力:

 

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就算

 

取得殘障手冊者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慧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從事農耕收入微薄,或健康不佳無法工作者。

 

其他經村裡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六十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檢附身份證影本。

子女

未滿二十歲

 

 

滿二十歲而在校就學

 

 

滿二十歲而身心殘障

 

 

滿二十歲而無謀生能力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慧不足致無法工作。

無謀生能力:

 

取得殘障手冊者。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慧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療者。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在學者檢附學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二十歲

 

 

滿二十歲而在校就學

 

 

滿二十歲而身心殘障

 

 

滿二十歲而無謀生能力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慧不足致無法工作。

無謀生能力:

 

取得殘障手冊者。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慧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療者。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在學者檢附學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二十歲

 

 

年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

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受扶養人之父母親身份證影本。

同戶籍者附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無謀生能力者附醫師證明。

新婚夫妻該抱也能報!

 在課稅年度中結婚之夫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呢?依現行稅法規定,在年度中結婚者,可選擇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依夫妻二人之所得,扶養親屬等狀況,可有下列四種申報方式:

1.

夫妻各自單獨申報,也就是夫妻各填寫一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夫妻所得完全分開計算,各自單獨申報。

2.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雙方皆無薪資名目所得,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

3.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當納稅義務人,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4.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妻當納稅義務人,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為免逐一試算,有兩項原則可供參考,則可找出最省稅之申報方式:

1.

結婚當年度夫妻兩人所得相當,或兩人都是會計師、律師、醫生等執業者,無薪資名目的收入,則採各自單獨申報較划算。

2.

雙方都有薪資收入,但收支狀況很不平均,一方收入很高,但免稅額和扣除額卻很少,反而收入低之一方免稅額或扣除額很高則選擇夫妻合併申報,以低薪而有高免稅額和扣除額的一方當納稅義務人較為節稅。當然國稅局在各收件服務處備有個人電腦亦可以協助納稅人現場試算選擇最節稅的申報方式。至於結婚之時間如何計算?民法上結婚日期不以登記為要件,而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日為準,稅捐稽徵機關亦掌握有戶政機關通報之結婚資料,新婚夫妻切記只有結婚那一年度的所得稅可以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以後年度務必合併申報,以免涉罰。

怨偶不抱也得報!

 分居怨偶如何報稅?感情不睦甚而分居之夫妻,若能共同商議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併合併申報,當然最好,否則亦不能用不知道對方動向或收支為由而單獨申報,保險又合情理的作法,即是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並填上配偶姓名等基本資料,以便稽徵機關用電腦歸戶並選擇最有利的夫妻薪資計稅方式核稅。而分居夫妻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申請,根據所得比率,分別發單補稅。

  分居之夫妻,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送罰。

  年度中離婚之夫妻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至於離婚後所取得之贍養費要不要報稅可分兩種情形:

1.

夫妻雙方如經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一方因而取得之贍養費,其性質屬扶養請求,應併入所得人當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免課贈與稅,惟所得人如為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則免納所得稅。

2.

夫妻一方如經兩願離婚所取得之贍養費,屬當事人間之贈與,惟免計入贈與總額,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廿歲,或滿廿歲以上在校就學,或是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及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二十歲應如何申報?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人應依該子女所得高低及其扣免、抵稅額之大小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對岸親屬怎麼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從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原不准將大陸親屬列報為扶養親屬之禁令取消,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列報大陸親屬?其可享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多少?又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列報大陸扶養親屬,其適用條件與列報台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惟大陸親屬有所得者亦應合併申報,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

配偶:

 

  在台已婚的人,政府遷台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台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人壽保險費和醫藥費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報銷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台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台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人壽保險費、醫藥費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報銷扣減。

3、

兄弟姊妹:

 

  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廿歲,或是滿廿歲,可是仍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那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呢?

1、

居民身份證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 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慧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 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其他親屬怎麼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並杜取巧。

  過去限於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才可列報,自八十五年度起,只要證明有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

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

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文件:

 

(1)

年滿六十歲沒有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未滿二十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受扶養父母親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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